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中共浙江省委老干部局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建立行业单位离休干部“两费”保障机制的意见
| 法规名称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中共浙江省委老干部局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建立行业单位离休干部“两费”保障机制的意见 |
|---|---|
| 索引号 | 00248503X/2005-06823 |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 统一编号 | ZJSP13—2005—0044 |
| 法规文号 | 浙劳社老〔2005〕80号 |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 有效性 | 有效 |
| 体裁分类 | |
| 发布日期 | 2014-02-24 13:21 |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地方税务局 中共浙江省委老干部局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关于建立行业单位离休干部“两费”保障机制的意见 浙劳社老〔 2005 〕 80 号 各市、县(市)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各市、县(市)委老干部局,人民银行浙江省内各市中心支行、各县支行,省地税局直属一分局,各行业单位: 为做好行业单位离休干部“两费”保障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厅字〔 2000 ) 61 号),结合我省行业单位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离休费保障机制 从 2005 年 1 月 1 日起,建立行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机制。离休费保障机制的对象范围为参加原行业养老保险统筹的行业单位离休干部,具体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组织实施。 参加离休费保障机制的单位,按人均 1 万元标准缴纳离休费保障经费,该标准一定 3 年不变,第 4 年起重新确定。单位按规定缴纳的费用由省地税局直属一分局负责征收,缴入国库“离休干部离休费”科目。 建立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机制后,离休干部统筹内的离休费和按国家、省里规定的统筹外项目,统一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负责发放。统筹外项目为生活补贴费、清凉饮料费、公用经费和特需经费、交通费、探亲路费、护理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电话补贴费、同城补贴费。同城补贴费统一按在杭省属企业离休干部的标准执行(宁波除外),在宁波的原行业单位执行宁波标准。以上项目中已按原省劳动厅、财政厅《关于下发〈核定原行业单位统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劳险〔 1999 〕 290 号)规定,核定为行业统筹项目的,仍由统筹基金支付。 二、医药费保障机制 参加原行业养老保险统筹的行业单位离休干部(包括红军时期和抗战时期参加革命的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配偶或遗孀,下同),自 2005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纳入单位所在地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范围。单位缴纳费用按医疗保险参保关系属地由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缓入国库“离休干部医疗费”科目。其中:在杭的行业单位及在浙铁路行业单位的离休干部,由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组织实施,省地税局直属 — 分局负责征收,所在单位按照人均 4 万元标准缴纳医药费保障经费,该标准一定 3 年不变,第 4 年起重新确定。 非在杭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经费,由行业单位每年按当地确定的筹资标准缴纳。行业单位按规定缴费后,离休干部享受当地离休干部同等医药费保障待遇。 行业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经费于每年年终进行结算,结余部分结转下年度使用,不足部分,由行业单位离休干部“两费”保障补助资金予以补足。 行业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经费实行预决算管理。每年各地按照规定格式(附件 1 )认真编制下年度行业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经费收支预算情况,并于当年 10 月底前分别报送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 每年年终各地按规定格式(附件 2 )编制年度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经费决算,并附行业单位离休干部明细情况表(附件 3 )和有关说明,于次年 2 月底前分别报送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 行业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经费年度决算出现缺口的,先由上年结余资金弥补;弥补后仍不足的,先由地方垫付,年度终了再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于次年 2 月底前会同年度决算报告一并报送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经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核实后,缺口资金通过行业单位离休干部“两费“保障经费财政专户直接拨付当地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经费财政专户。补助资金原则上在次年 4 月底前拨付到位。 三、保障经费管理与监督 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每年根据行业单位离休干部“两费”保障经费的收支缺口情况,按照上年行业统筹养老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行业单位离休干部“两费”保障补助资金,纳入行业单位“两费”保障经费统一管理。 2005 年暂按 2004 年行业统筹养老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的 4 %提取。 行业单位离休干部“两费”保障经费实行单独核算,财政专户储存,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规定严格专款专用。 各部门应相互配合、各负其职,共同做好行业单位离休干部“两费”保障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离休干部“两费”保障经费的管理和待遇支付,并应在每年 3 月底前向地税部门提供缴费单位的资料及缴费数据;地税部门负责离休干部“两费”保障经费的征收管理,应在每年 4 月 10 日前向缴费单位开票征收,并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反馈征收入库情况;财政部门负责离休干部“两费”保障经费的监督管理,做好离休干部“两费”保障经费财政专户管理工作,并协同组织、人事、老干部工作部门共同做好原行业单位离休干部的“两费”保障工作。 离休干部“两费”保障经费征缴后,出现离休干部减少情况时,当年单位缴纳的保障经费不予退回。 依法撤销、解散、破产、歇业、终止或改制的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经费按每人每年 2 万元标准一次性提留 5 年,离休干部医药保障经费按每人每年 6 万元标准一次性提留 5 年,缴入行业离休干部“两费”保障经费财政专户。 离休干部所在单位不按规定缴纳“两费”保障费用,离休干部“两费”保障待遇由所在单位负责。建立行业单位离休干部“两费”保障机制后,离休干部的其他各项政治、生活待遇,仍由原工作单位负责。 二 〇〇 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浙劳社老【2005】80号附件 |